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   法律問答
   
 
 
通姦行為應不應該除罪化?
 
通姦行為應不應該除罪化?這是爭議已久的問題。
 
通姦行為刑罰化的立法理由,在於維護健全的婚姻制度。問題是,夫妻之間性行為的不忠實
,乃婚姻本身的問題,屬於道德層次,又豈是刑罰所能規範?通姦、相姦有沒有造成夫妻法
益上的損害,仍然存有爭議。配偶與人通姦而自覺名譽受損,是否出於傳統禮教非理性的觀
念作祟?這種事只要以道德規範即可,又何需刑罰介入?通姦罪的法定刑亦不過一年以下有
期徒刑而已,在審判實務上大多得易科罰金,這種輕罪真能產生威嚇作用?婚姻的出軌行為
,有無必要以國家機器,耗費全民納稅的錢去維護婚姻?縱使刑罰加身,又真能消弭出軌行
為,讓夫妻捐棄成見、重歸於好?將通姦行為刑罰化,能否因此降低離婚率?均受到很大的
質疑。
 
世界上大多數的國家已將通姦行為除罪化,現行刑法上的通姦罪是否應該加修正或廢止,有
無必要繼續維持刑罰規定,實在值得大家深思及探討。

 

   
 

 
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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