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   法律問答
   
 
 
通姦罪的成立要件為何?其刑事責任如何?
 
(1) 所謂「通姦」,係指有配偶之人與人通姦。
其犯罪之特別要件有二:
1.犯罪主體須為有配偶之人:所稱「有配偶」,須其婚姻關係尚存續中而言,如未結婚或已
離婚或一方已死亡者,均非有配偶之人。
又如僅有事實上的同居關係,或結婚未具備公開儀式及二以上證人的形式要件,縱已依戶籍
法為結婚登記者,仍非犯罪的主體。
 
2.須有與人通姦的行為:所謂「通姦」,係指和姦而言,即雙方同意姦淫。
所謂「與人通姦」,係指與配偶以外的第三人通姦而言,且必須異性間的性行為,如在同性
之間,僅能發生猥褻行為,不能論以本罪。至與配偶和姦的第三人,則為相姦者。
 
(2) 有配偶而與人通姦者,觸犯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條前段之通姦罪;與配偶和姦之第三人,
觸犯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條後段之相姦罪,兩者均係侵害他人的法益,干擾正常的性生活秩序
,足以破壞社會上的善良風俗,依法可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。
 
   
 

 
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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