HOME FAVORITE
首  頁公 司 簡 介關於徵信服 務 項 目法 律 常 識聯 絡 我 們線 上 留 言
  相 關 新 聞文 章 分 享法 律 問 答實 際 案 例文 件 下 載
 
 
 
 
 
 
 
 
 
 
 
 
 
 
全省各分公司專線
. 台北:0800-30-5555
. 桃園:0800-89-5555
. 新竹:0800-53-5555
. 台中:0800-60-5555
. 嘉義:0800-67-3333
. 台南:0800-69-3333
. 高雄:0800-80-3333
. 屏東:0800-89-3333

 
  友站連結
 
 
 
   
   法律問答
   
 
 
「精神外遇」、「性幻想」、「電話性交」、「網路性愛」,
能否構成通姦罪?
 
(1) 所謂「精神外遇」
係指肉體接觸之外的婚姻外遇,相對於「肉體外遇」。
在現實生活中,常見有所謂「紅粉知己」之類的男女交往情形,它們互訴生活上不愉快的遭
遇,相互精神慰藉,並沒有任何越軌的性行為。根據調查報告,婚後女性較怕男性肉體上的
外遇,男性較怕女性精神上的越軌。
 
(2) 所謂「性幻想」
乃針對性所產生的一種思想或念頭。
許多人由於壓力的無處宣洩,潛意識中的心靈深處,被壓抑的性需求,一旦受到外來的刺激
,譬如電視、電影、錄影帶、光碟片中的激情演出、小說雜誌文字露體的描述,甚至寫真照
片圖畫攝影等,在心靈深處欲掙脫傳統性禁忌的一種主觀意識的宣洩。
 
(3) 刑法上的所謂「通姦行為」
必須是婚姻關係存續中,配偶之一方與他方以外之異性發生生殖器接觸的性交行為。
因此,精神外遇、性幻想、電話性交、網路性愛等等,縱使他們在精神上、思想上、言語上
、文字上有性愛的行為,只要沒有發生越軌的婚姻外生殖器性交行為,仍然不能構成刑法上
的「通姦」行為。

 

 
   
 

 
 
Copyright © 版權所有 2007 台新徵信有限公司Taishin Investigation Co., LTD. All Rights Reserved
若您有任何問題,歡迎利用線上留言及聯絡我們等功能與我們聯絡