HOME FAVORITE
首  頁公 司 簡 介關於徵信服 務 項 目法 律 常 識聯 絡 我 們線 上 留 言
  相 關 新 聞文 章 分 享法 律 問 答實 際 案 例文 件 下 載
 
 
 
 
 
 
 
 
 
 
 
 
 
 
全省各分公司專線
. 台北:0800-30-5555
. 桃園:0800-89-5555
. 新竹:0800-53-5555
. 台中:0800-60-5555
. 嘉義:0800-67-3333
. 台南:0800-69-3333
. 高雄:0800-80-3333
. 屏東:0800-89-3333

 
  友站連結
 
 
 
   
   法律問答
   
 
 
配偶與人通姦,他方可否請求損害賠償?能否主張不負同居義務(拒絕同居)?可否請求判決離婚?
 
(1) 配偶之一方行為不誠實破壞共同生活之圓滿安全及幸福者,即為違反婚姻契約之義務而
侵害他方之權利,故通姦行為,係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加損害於他人,構成共同侵權行為,
通姦者及相姦者依法對於配偶之他方應負連帶損害賠償責任。
 
(2) 配偶之一方與他人通姦,違背夫妻互負之貞操義務,他方主張不履行同居義務,即有民
法第一千零一條但書規定之正當理由,若通姦之配偶提出履行同居義務之訴,他方得以有此
正當理由而抗辯主張不負同居義務。惟此係消極的得主張不負同居義務而已,並非謂得提起
別居之訴(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一四七號解釋參照)。
 
(3) 夫妻之一方與他人通姦者,依民法第一千零五十二條第一項第二款的規定,他方得請求
裁判離婚,並得依法請求財產上及非財產上的損害賠償(民法第一千零五十六條)。如夫妻
無過失的一方,因判決離婚而陷於生活困難者,他方縱無過失,亦得請求給與相當的贍養費

(民法第一千零五十七條)。

 
   
 

 
 
Copyright © 版權所有 2007 台新徵信有限公司Taishin Investigation Co., LTD. All Rights Reserved
若您有任何問題,歡迎利用線上留言及聯絡我們等功能與我們聯絡